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3242號
TCEV,105,中簡,3242,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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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3242號
原   告 王月英
被   告 黃春男
      林淑鈴即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2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 (下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 詎屆期經原告提示,竟未獲支付,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2 人均置之不理。原告曾前往被告2人住處要過錢,但被告一 直搬遷,被告2人確實沒有還過錢。被告2人所說有抵押原告 不動產之部分,是另外一筆兩造間之借款,與本案無關。並 聲明:(一)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25萬元,並自民國87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見支付命令卷第11、38頁)。(二)訴訟費用由被告2人連 帶負擔。
二、被告2人抗辯略以:其等與原告間之債務糾紛已幾十年了, 原告做票貼,以三分利計息,故被告2人早已被收取無數之 利息。被告2人曾將房子抵押給原告,被告2人清償欠款後, 原告才塗銷抵押,但原告卻未將持有之票據返還被告,此一 事件先前原告亦對被告黃春男請求給付票款,然經本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3328號駁回在案,故不得再為起訴請求。另本 件本票已經罹於請求權時效,原告不能再為主張票據權利等 語。並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二)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2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 ,屆期經向被告2人提示,卻未獲付款等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被告2人雖不爭執共同簽發系爭本票 ,然否認其等於本件訴訟中應負共同發票人之連帶付款責 任,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二)被告2人雖辯稱曾將房子抵押予原告,待清償完畢後,原 告始塗銷抵押等語,然自始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佐,且經 原告否認在卷,故尚難認定屬實。況被告2人復表示:「



本件之前已經告過了,即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3328號」 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而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332 8 號判決卻係針對面額分別為150萬元、100萬元之兩張本票 而為審理,有該等判決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50 頁),足見縱使確有前開被告2人所指抵押房子之情,亦 未必係與本件之系爭票據債務有所關連,原告所稱:係兩 造間其他借款所致等語,非無可採。另依本院105年度中 簡字第3328號判決所示,原告起訴之對象、票據、金額等 事實,均與本件非同,故亦無同一事件重複起訴之問題, 先予敘明。
(三)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又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 訴而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 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第13 0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1.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係87年2月30日,有系爭本票影本在 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6頁),姑且不論2月僅有28或29 天、並無30日一情,倘自原告自行更正確認之系爭本票利 息起算日87年3月1日(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起算,迄至 原告提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日即105年10月3日止,系爭 本票之票據請求權顯已逾3年之時效而消滅。
2.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中斷時效之事由及證據,且於本 院審理時自承:「(問:原告到被告2人住處要錢,有無 任何證明?)他們已經搬走了,無從證明。」等語(見本 院卷第31頁),是被告2人對於原告依據票據關係所為之 請求,主張時效抗辯及拒絕給付,乃屬可採,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2人 連帶給付125萬元,及自8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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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 │到期日 │ 金 額 │票據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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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春男│86年12月27日 │87年2月30日 │1,250,000元 │TH085477 │
│ │林淑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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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