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60號
原 告 劉獻上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張琍威律師
被 告 林澄富
徐家瑄即徐筠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原告劉獻上之複代理人周「晏」年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周「家」年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