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782號
TCEV,105,中簡,2782,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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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原   告 洪淑暖
輔 佐 人 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30號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
度附民字第414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王曉雷係經本院刑
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
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傷害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
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原告
請求被告應賠償公然侮辱原告,致原告人格權受損部分之慰撫金
10萬元部分,則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人格權受損
請求慰撫金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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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