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原 告 洪淑暖
輔 佐 人 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30號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
度附民字第414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王曉雷係經本院刑
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
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傷害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
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原告
請求被告應賠償公然侮辱原告,致原告人格權受損部分之慰撫金
10萬元部分,則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人格權受損
請求慰撫金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