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0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耕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為仁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秉修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0,4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二、本件上訴人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係以傳真達本院,上訴人應補
提民事聲明上訴正本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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