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媛
林漢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羣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