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3535號
TCEV,105,中小,3535,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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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5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黃東宏即何昀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繳款期 限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逾期未清償,延滯 期間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依約定條款第十一條 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 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積欠原告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延滯利息。嗣萬泰銀行將前開債權讓 與原告。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公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 被告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台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故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延滯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規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用一千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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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