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491號
原 告 曾柏翰
被 告 李勝德即李啟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