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3477號
TCEV,105,中小,3477,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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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477號
原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訴訟代理人 林意茜
被   告 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民國102年9月2日向原告訂購PK10ml真 空瓶2,000個,其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118,000元(不含 5%之營業稅),均經被告回傳確認,原告已將PK10ml真空 瓶2,002個交付完畢,全部貨款加計營業稅後為118,116元, 被告迄今僅於104年8月11日支付50,000元,其餘68,116元, 遲未獲被告付款,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 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提出支付命令 異議狀略稱:上開產品有瑕疪未解決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訂購確認單、出貨單為證,核屬 相符,被告雖辯稱上開產品有瑕疪未解決云云,惟被告未舉 證以實其說,所辯自不足採,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 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原告既已交付 買賣標的物,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價金。從而,原告基於買賣 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8,1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即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訴訟,本院為被告 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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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爵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