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274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徐翊茜
吳建權
黃杉睿
被 告 陳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法院之判斷」項下倒數第2、3行中關於「…(即105年10月22日)」記載,應更正為「…(即105年12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