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9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應依限繳納。
㈡提出被告加百利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該公司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提出被告曾志偉、潘小
龍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工資及零件費用分列之修車統一發票或收據、車牌號碼
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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