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俊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99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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