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何家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捌佰貳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家毅於民國104年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5萬元,約
定自104年4月23日起至107年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2月13日止累計202,47
3元未給付,其中190,462元為本金、10,727元為利息、1,2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家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6年1月22日止累計53,347元未給付,其中
50,000元為消費款、2,14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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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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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何家毅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06%│
│ │190,462元 │ │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何家毅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50,000元 │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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