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號
KMDV,106,司促,171,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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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何家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捌佰貳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家毅於民國104年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5萬元,約
  定自104年4月23日起至107年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2月13日止累計202,47
  3元未給付,其中190,462元為本金、10,727元為利息、1,2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家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6年1月22日止累計53,347元未給付,其中
  50,000元為消費款、2,14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何家毅  │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06%│
│  │190,462元 │     │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何家毅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50,000元 │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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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