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號
KMDV,105,重訴,2,2017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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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家平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聯宏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 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 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136,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229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於前 開期間併為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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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