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續字第1號原 告 林宗逸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被 告 翁文廣法定代理人 翁束回被 告 翁增然訴訟代理人 張長華 翁素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2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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