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繼續審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續字,105年度,1號
KMDV,105,續,1,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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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續字第1號
原   告 林宗逸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翁文廣
法定代理人 翁束回
被   告 翁增然
訴訟代理人 張長華
      翁素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2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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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