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 出完備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05年12月16日函請債權人補 正,債權人於105年12月23日收受通知後,亦迄未提出,是 債權人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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