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95號
KMDV,105,司促,1395,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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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二、本件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對債務 人陳永桂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債權人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通知債權人 於文到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於106年1月20日送達於債 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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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