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王開化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
被 告 陳羽宣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一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代 理人 王晨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先前所為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