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7號
KMDV,103,訴,87,2017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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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國興
      余天才
      翁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炳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余國興余天才翁玉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6萬元、10萬元、6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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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