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國興
余天才
翁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炳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余國興、余天才、翁玉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6萬元、10萬元、6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