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7號
KMDV,103,訴,87,2017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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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炳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國興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 1萬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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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