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50號
CCEV,106,潮簡,50,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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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0號
原   告 石允猛
訴訟代理人 石明仁
被   告 羅曾秋桃(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秀雲(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漢琮(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漢昌(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勇村
      羅勇男
      羅李緞(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鯤鐘(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麗華(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崑龍(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枝德
      羅德圍
      羅明陽
      羅永和
      羅永芳
      羅忠喜
      羅正道
      羅忠厚
      羅忠平
      羅德同
      羅德勝
      羅德基
      羅地鴻
      羅稚富即羅木川
      夏茂地
      羅玉麟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輝龍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弄00號
被   告 羅玉坤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6樓之1
      羅玉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李淑貞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六樓之1
被   告 羅雄裕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兆峻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羅郭足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水金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登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茂地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陳明清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茂隆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嘉華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逸文  住屏東縣○○鎮○○里○○路0號
      羅桂川  住高雄市○○區○○里○○街00巷0號
      羅桂峰(兼許美聰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路00號
      羅淑枝(即許美聰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石尚以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羅灯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羅瑞霖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被告羅淑枝並 無訴訟能力,其未陳報被告羅淑枝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 址,亦未就共有人死亡部分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以105 年度潮補字第426 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12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 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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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