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0號
原 告 石允猛
訴訟代理人 石明仁
被 告 羅曾秋桃(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秀雲(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漢琮(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漢昌(即羅勇在之繼承人)
羅勇村
羅勇男
羅李緞(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鯤鐘(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麗華(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崑龍(即羅枝發之繼承人)
羅枝德
羅德圍
羅明陽
羅永和
羅永芳
羅忠喜
羅正道
羅忠厚
羅忠平
羅德同
羅德勝
羅德基
羅地鴻
羅稚富即羅木川
夏茂地
羅玉麟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輝龍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弄00號
被 告 羅玉坤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6樓之1
羅玉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李淑貞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六樓之1
被 告 羅雄裕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兆峻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羅郭足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水金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登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茂地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陳明清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茂隆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嘉華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羅逸文 住屏東縣○○鎮○○里○○路0號
羅桂川 住高雄市○○區○○里○○街00巷0號
羅桂峰(兼許美聰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路00號
羅淑枝(即許美聰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石尚以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羅灯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羅瑞霖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被告羅淑枝並 無訴訟能力,其未陳報被告羅淑枝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 址,亦未就共有人死亡部分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以105 年度潮補字第426 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12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 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