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02號
原 告 陳韵蓁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律師
被 告 台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訴訟代理人 胡龍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 年3 月14日下午2 時15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