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智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聖吉瓦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昆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
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21,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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