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62號
原 告 王瑞香
被 告 黃文堯
被 告 黃文彬
被 告 黃文賞
被 告 黃雲華
被 告 黃謝月照
被 告 陳上賓
被 告 陳大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正 住同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湘岑 住同上
被 告 黃如君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彥雯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被 告 黃政勳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被 告 許文正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美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