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6年度,24號
SDEV,106,沙補,24,2017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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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24號
原 告 郭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發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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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