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24號原 告 郭宗興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發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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