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政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欠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4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2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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