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鐤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永堂、賴永裕等人間因105年度沙訴字
第2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216元【即
本件起訴時系爭土地(面積合計1373.16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
現值3,570,216元(計算式:2,600元/平方公尺×1373.16平方公
尺=3,570,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