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07號原 告 魏呈恩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 告 林哲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8日15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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