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5年度,369號
SDEV,105,沙簡,369,2017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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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蔓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忠建即菲力斯工程行間因105年度沙簡
字第36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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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