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蔓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忠建即菲力斯工程行間因105年度沙簡
字第36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