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秩易字,106年度,1號
SDEM,106,沙秩易,1,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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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處罰人 湯趙麗豔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5
年11月10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500347970號處分書裁處罰緩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麗艷易處拘留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湯趙麗豔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緩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 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處分書、 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 條第1、3項規定: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以下折算 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 不算。是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2000元,本院認以900元折 算1日為適當,不滿1日之零數不計,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 罰鍰,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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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