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6年度,47號
CDEV,106,橋司調,47,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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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悅華即楊淑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悅華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及小額信貸使用,尚積欠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93,686 元未清 償,然相對人楊悅華竟於民國98年8 月3 日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1056建號之不動產( 下合稱系爭房地),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其配 偶即相對人黃君平,嗣相對人黃君平復於101 年10月25日將 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 ,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房地,因相對人間是否意圖利 用所有權移轉以逃避債務,不無疑問,爰請求相對人吳**、 黃君平應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 對人楊悅華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楊悅華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間 所為之贈與、買賣行為,是否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並 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加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悅華之債權,已 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核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之執行名義,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 聲請,顯無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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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