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登
聲 請 人 林瑞津
聲 請 人 蔡朝凰
聲 請 人 蔡碧惠
相 對 人 陳月英
一、上列當事人因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應將高雄市○
○區○○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持分24%移轉給聲請人張
登、持分10%移轉給聲請人林瑞津、持分10%移轉給聲請人
蔡碧惠、持分36%移轉給聲請人蔡朝凰,是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8,000 元【計算式:(63+79
)㎡×55,000元/ ㎡×(24+10+10+36 )%=6,248,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