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廷貴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5,600 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