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84號
TYEV,106,桃補,84,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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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先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就請求遷讓房屋
部分,因原告起訴未提出足以供本院核算系爭房屋現值之資料(
如房屋稅籍證明書、不動產鑑價報告等),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無從核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房
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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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