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80號
原 告 曾美儒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品計畫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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