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33號
TYEV,106,桃補,33,201702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3號
原   告 陳先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郝紹妤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萬
8,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