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標的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6年度,80號
TYEV,106,桃小,80,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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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80號
原   告 王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怡淳間請求給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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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