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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5年度,1098號
TYEV,105,桃小,1098,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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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桃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吳再強
被   告 捷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威聯
訴訟代理人 顏毅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3 月15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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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