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原小字第15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訴訟代理人 蔡傅修
被 告 陳惠梅
被 告 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5日
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