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小字,105年度,15號
TYEV,105,桃原小,15,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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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原小字第15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訴訟代理人 蔡傅修
被   告 陳惠梅
被   告 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5日
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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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