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566號
TYEV,104,桃簡,566,2017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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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66號
原    告  王基淋
訴 訟代理 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陳榮燒
        黃正園(即陳火炎之承當訴訟人)
        陳振藤
兼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陳振東
被    告  陳振成
        張忠和
        呂景深
        陳進順(即陳榮流之繼承人)
        陳進松(即陳榮流之繼承人)
        陳阿葉(即陳榮流之繼承人)
兼 上 三 人
訴 訟代理 人  陳振艮(即陳榮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是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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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