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66號原 告 王基淋訴 訟代理 人 李銘洲律師複 代 理 人 林彥廷律師被 告 陳榮燒 黃正園(即陳火炎之承當訴訟人) 陳振藤兼 上 一 人訴 訟代理 人 陳振東被 告 陳振成 張忠和 呂景深 陳進順(即陳榮流之繼承人) 陳進松(即陳榮流之繼承人) 陳阿葉(即陳榮流之繼承人)兼 上 三 人訴 訟代理 人 陳振艮(即陳榮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 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是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