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6年度,88號
SYEV,106,營簡,88,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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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88號
原   告 郭春美
訴訟代理人 郭秋男
被   告 郭良榮(歿)
      郭武德(歿)
      郭乾(歿)
      郭林寬(歿)
      郭萬讚(歿)
      郭燕(歿)
      郭冊(歿)
      郭鶴(歿)
      郭玉川(歿)
      郭長(歿)
      郭新恭(歿)
      郭存平(歿)
      郭安宗(歿)
      郭慶順(歿)
      郭老粽(歿)
      郭瑞堂
      郭智安
      郭德樟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榮信  住同上
被   告 郭勝男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德文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聲發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嘉壁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秋冷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水法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進雄  住高雄市○○區○○街0巷0弄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錦旺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國雄  住臺南市○○區○○路○段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明融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明彰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明富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連興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連財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連得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品宏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錦城  住臺南市○○區○○里○○○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永安  住同上
被   告 郭鴻泰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家祥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賢衛  住同上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盈燕、鄭元銘
           住同上
被   告 郭王順  住高雄市○○區○○○路0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朝日  住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103巷11弄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福源  住同上
被   告 林玲吟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是被告若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自無從補 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至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 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 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則必以當事人於訴訟 繫屬中死亡,始有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問題 ;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殊 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查被告郭銀榮郭武德、郭乾、郭林寬郭萬讚、郭燕、郭 冊、郭鶴、郭玉川、郭長、郭新恭郭存平郭安宗、郭慶 順、郭老粽已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死亡,此有原告提出之戶 口名簿、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被告郭銀榮郭武德、郭 乾、郭林寬郭萬讚、郭燕、郭冊、郭鶴、郭玉川、郭長、 郭新恭郭存平郭安宗郭慶順郭老粽於原告起訴時均 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等欠缺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 原告對被告徐俊泰徐俊轅部分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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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 死亡日期 │
├────┼─────────┤
郭良榮 │民國57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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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武德 │民國44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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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乾 │昭和13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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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林寬 │昭和18年5月10日 │
├────┼─────────┤
郭萬讚 │昭和20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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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 │民國76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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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冊 │民國37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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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鶴 │民國53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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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川 │民國55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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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長 │民國50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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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恭 │民國55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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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存平 │民國10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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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安宗 │民國10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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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慶順 │民國84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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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綜 │民國95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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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