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1號原 告 郭包府原 告 郭兆男原 告 郭正林原 告 郭合利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被 告 吳郭素琴被 告 黃郭素真(歿)被 告 郭忠陽被 告 郭民誼被 告 郭炳宏被 告 郭麗莉被 告 郭炳輝被 告 郭炳峰被 告 王輝煌被 告 王命珠被 告 王美瓔被 告 王美力被 告 王毓琳被 告 郭美妘被 告 郭惠林被 告 陳郭麗華被 告 郭志成被 告 黃正惠被 告 黃俊信被 告 黃俊仁被 告 黃嫦媄被 告 黃嫦女被 告 郭美玉被 告 郭榮華被 告 陳黃椩(歿)被 告 李郭忍被 告 郭菊〈死亡〉被 告 郭先宜被 告 郭妮鴦被 告 郭勝崑被 告 陳駿峰被 告 陳俊碩(歿)被 告 陳俊傑被 告 陳俊榮被 告 陳如美被 告 陳建文被 告 陳文彪被 告 陳芝筠即陳如風被 告 陳武郎被 告 莊曜嘉被 告 莊博仁被 告 莊敦仁被 告 郭哲銘被 告 郭哲惠被 告 郭建宏被 告 郭俊宏被 告 郭慶茂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郭菊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黃民璋即黃郭素真之繼承人被 告 黃惠龍即黃郭素真之繼承人被 告 謝麗珠即陳黃椩之繼承人被 告 陳志強即陳黃椩之繼承人被 告 吳錦玉即陳俊碩之繼承人被 告 陳佩琪即陳俊碩之繼承人被 告 陳煖婷即陳進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