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6年度,20號
PCEV,106,板聲,20,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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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龍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林孝璋律師
相 對 人 徐慶發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雖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對相對人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惟因顯無理由,經本院於106年2月6日駁回 其訴訟在案,有判決附於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33號卷可佐 ,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850號以105年度 板勞小字第39號小額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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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