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423號
PCEV,106,板簡,423,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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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23號
原   告 張建雄
被   告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玖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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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鑫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