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劉國良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是請求被告返還匯款,並非債務人異議之訴 ,故案由應更正為返還款項,先予敘明。又本件被告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0號1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