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61號
PCEV,106,板簡,161,201702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靜貞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林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伍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