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6年度,6號
PCEV,106,板救,6,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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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楊秀卿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 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如尚有 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認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因聲請人長期失業,經濟困難,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經本院106 年度板簡字第228 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於上開 事件中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 依法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僅1,000 元,而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 人103 年、104 年之財產所得資料,聲請人於104 年度僅利 息及股利所得即有22,556元,此外,其名下更有房屋3 筆、 土地5 筆、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建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 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8 間上櫃上市公司之股票,有聲請人103 年度、104 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參酌聲請人之財產 所得及一般國民之經濟狀況,實難認為聲請人無籌措款項支 付裁判費1,000 元之資力,且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 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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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