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405號
PCEV,106,板小,405,201702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405號
原   告 龍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明
訴訟代理人 林紅紅
被   告 陳志文即慶毅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文即慶毅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
龍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