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401號
PCEV,106,板小,401,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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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401號
原   告 趙家男
被   告 唐啟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啟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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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