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366號
PCEV,106,板小,366,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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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66號
原   告 王紹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佳宥律師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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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