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66號
原 告 王紹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佳宥律師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