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177號
PCEV,106,板小,177,201702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訴訟代理人 徐筱涵
      方建閔
被   告 陳燦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